标题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哪几点?你认为哪一点最关键?

标题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哪几点?你认为哪一点最关键?

首先是合同。合同是定义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货代业务的拓展,使得货代的身份复杂化。

在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和客户或承运人之间往往没有标准的合同。这就使得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确定,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货代代为办理运输后,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到达香港后无正本提单放行。托运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货代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货代代理,拒绝承担责任。如果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货代,货代会自称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办理运输后支付运杂费。这些现象损害了广大货主的利益,扰乱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因此,确定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部与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这两部法律法规对代理和合同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与货运代理业务密切相关,对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本法的规定还涉及货运代理行业的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担任合同承运人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行为直接受《海商法》规范。以上三大规律与货代的关系最为密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1994年颁布,2004年重新实施),《外贸法》,作为中国的基本法 《美国对外贸易法》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作为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中,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受其规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本法是在中国提起、审判和执行涉外海事案件的法律依据。目前,最高人民**。美国**已将货运代理合同**列为海事**管辖范围。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识别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

简要介绍了对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并对如何在法律上认定国际货运代理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货运代理;法律地位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根据客户的指示,从事货物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本身不是承运人,但在航运实践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往往对其法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将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性质根据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国际货运代理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 代理;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货运代理的延伸法律性质主要包括 代理人 理论与实践。quotNVOCC ;quot理论。那些持有 代理人 观点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类似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因此,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应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 NVOCC ;目前很多货代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与各航段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当它们出现时。quotNVOCC ;应承认它们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判断标准作为代理人或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往往试图通过代理来逃避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混乱。

在理论和航运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标准来确定。(1)根据双方的约定,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运代理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就不存在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争议。

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和航运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作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的成长,国内**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将自己描述为 充当代理人 代表 or 代理 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在他的签名之后加上的,就认为他此时只是在代理。(二)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签发运输单证,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即视为其作出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明示或默示承诺。

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货运代理应

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

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

因为在**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人民**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

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

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人的基本性质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人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国际货运代理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其本质就是”货物运输中间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的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货运代理纷纷摆脱”中间人身份”的局限性,通过拥有设施及拓展服务内容等,从中获取”附加价值”或”附加利益”,向独立运输经营人,混合经营人转变,从而使传统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发生变化,目前的身份主要有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国际联运经营人和物流经营人4种,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各不相同的,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也相应不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区分国际货代两种法律地位的标准有哪些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及识别标准:货代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其法律地位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到货物运输过程中。法律地位的不同会使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变化,因此对货代法律地位的正确定性是解决相关**的基本前提,而国际和国内立法尚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识别标准。

本文拟从民法理论和行业实践的角度,分析货代法律地位入手,对其识别标准作一初步探讨。

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源于英文单词“the freight forwarder”,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就其经营范围而言,是指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等业务。加入WTO后,我国货代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和外部环境均会发生剧烈变化。一方面,外贸进出口量的急剧增长,扩大了对货代服务的需求,为货代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加入WTO的承诺及中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均将货代列为开放经营和扩大开放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四年过渡期后,我国会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国际货代业务,这将对目前大量的中小货代企业带来严峻挑战。

为适应这种环境,扩展业务范围显得十分必要。货代的法律地位将随着参与经营范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也会相应变动,因此识别货代的法律地位对于货代业务中的当事各方均有重要影响。 一、货代法律地位及责任分析(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货代的法律地位。

 根据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名义的不同,货代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这是货代最原始的状态,他以单纯的托运人代理身份出现,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民法上最普遍的直接代理,各当事方地位简单清楚。其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委托 以代理人身份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但在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时,应注意到民法和商法的冲突。

比如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货代业务,特别是考虑到提单流通性和标准化的特点,法律在认定此法律关系效力时应作变通解释。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这时货代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前提是他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⑴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运输合同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如上图所示,国际货代根据自己与托运人的委托合同,经由托运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①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只要货代公开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根据英国代理法专家鲍斯泰德的观点“只要第三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意识到有一个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不认为自己是单独和代理人打交道,被代理人的身份就算是公开的。至于被代理人究竟是谁,被代理人的姓名是否告知第三人,第三人能否查清被代理人的姓名都无关紧要” 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等同于民法上一般意义的代理人;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这种情况构成英美法系的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代理不同的是在因第三人或委托人的原因致使货代无法向相对方履行义务时,货代才有义务披露该法律关系,并产生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人的介入权,但并不因此而当然排除货代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 ⑵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如图所示,这时货运过程中存在两个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A 运输合同B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实际承运人)在合同A中,货代对托运人而言充当了承运人的角色;在合同B中,货代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又充当了货主的角色。两个合同形成一个关系链,货代在其中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生**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这种法律关系特别是在货代充当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时更为常见。 另外,货代在实务中还可能以实际承运人(如在多式联运的部分区段实际承运货物)的身份出现,此时货代的法律地位已经突破了代理,成为当事人,不再由民法代理制度或合同法的委托制度调整,这里不作分析。 (二)结合货代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货代参与不同业务的经营,处于不同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异,可以分为狭义代理、独立经营人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三种情况,其业务性质与作用也相距甚远。

1、传统意义上的货代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一词虽然在国际上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在很多权威机构、国内立法、法律辞典的定义解释中均体现了传统意义上货代的法律地位,即货主的代理人,连接货主与承运人的中间人,并不参与实际运输——这也是货代的基本性质所在。

传统意义上的货代主要义务是接受托运人指示就有关货物的运输及相关环节提供服务,合理谨慎的代理托运人安排运输、选择承运人,只要履行了这项义务,就无需对所安排运输的货物的货损货差承担任何责任。此时货主与货代的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有关代理、委托制度的调整,是单纯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的法律地位信息化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使得传统货代纷纷拓展业务范围,由“中间人”向独立经营人转变。

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也在第二条中规定:“国际货代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运代理”已经突破了民法中“代理”本意,处于相对独立于货主的地位,一方面接受货主的指示,为实现货主的利益而服务;另一方面在履行委托义务时也会为自己利益计算。一般来说,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代理人的委托;②可以签发运输单证;③有义务履行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④收取运费及服务费。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因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法律地位也会有所差异:⑴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

随着巨型集装箱船大量应用,货运业务量增长,传统意义上的货代利用自己不经营船舶,在经营投入、管理成本、风险负担以及揽货能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承担了责任转化器的功能,发展成为无船承运人。从业务经营特征来看,无船承运人通过拼箱拆箱,将不同托运人的货物组合成货物组(通常为集装箱)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运输。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的货代,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特殊类型的中间人:对于托运人来说,是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即货代提单,House B/L),承担运输责任,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托运人,接受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按照实际承运人的运价本支付运费;此时在货物运输中存在着两个运输合同:货代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货代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这种背靠背式的合同简化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使法律责任的承担更为直接。在责任承担上,货代此时作为双角色的扮演者,一方面对货运中的货损货差或是延迟交货,会首先依据自己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追究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再对托运人承担有关责任;另一方面,应就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内容向实际承运人负责,比如保证提供或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提供货物规定的包装,及时交付运费等等。⑵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代。实践中,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更多出现在多式联运经营中,充当契约承运人,甚至是实际承运人,此时货代与承运人已经没有太大区别。

特别是在由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运输部门设立的货运代理(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实际承运人和货代实质上已融为一体。如果说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突破了单纯代理的身份,作为多式联运人的货代则由单纯的代理人、兼负代理人和经营人的双重身份正式发展为独立承担运输责任的当事人。此时货代已不再是托运人或参加联运承运人的代理,而是多式联运的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对于托运人来说,此时货代是货物的承运人,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同货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签发联运单证,收取全程运费,负责货物“门到门”的全程运输;对于区段分承运人来说,货代是货物的托运人,与分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接受分提单,向各区段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区段承运人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代,无论是否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是否实际参与运输,都要适用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规定,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一方面负有合理谨慎选择和监督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另一方面需要照管运输期间的。